教学医院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教风,增强教职员工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保证教学质量,减少乃至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差错、事故的发生,并使差错、事故一旦出现能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组织、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过程中,由于带教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过失或故意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对正常教学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事件,不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A级)、一般事故(B级)和教学差错。凡属下列情况者均认定为教学差错或事故。
第一节 教学计划管理
第四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将新教学周期教学任务等下发给教研室或带教老师,或未将新教学周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无法正常教学。(A级)
第五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制定好教学任务书、教学计划表反馈意见、教学计划等各类重要教学计划及相关材料,拖延7天以上(含7天),影响教学任务的落实。(B级)
第六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制定教学任务书、教学计划等有漏排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B级)
第七条 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调整、修改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B级)
第八条 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严重不符,达1/10 以上(含1/10),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教学差错)
第九条 因放假或集体性活动,教学调度通知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延误,或各种教学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B级)
第二节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各项操作、医疗文书书写等。
第十条 擅自变动实践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授课时间、地点、带教教师人数等。(B级)
第十一条 擅自变动实践教学大纲中规定的项目、内容与要求。(B级)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人员在实践教学前未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或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安全事故。(A级)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员未做好准备工作,致使实验课无法进行。(A级)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未能做好准备工作,致使实验推迟10分钟以上(不含10分钟),或实验课期间离开实验准备室15分钟以上(不含15分钟)。(B级)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未能做好准备工作,致使实验推迟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或实验课期间离开实验准备室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教学差错)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员因仪器设备维护不当而发生故障,影响教学。(教学差错)
第十七条 因实践教学人员错误指导(操作不规范等)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患者伤害或学生受伤(患者增加医疗费用、学生就医或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者造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A级)
第十八条 因实践教学人员错误指导(操作不规范等)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患者伤害或学生受伤(患者增加医疗费用、学生就医或财产损失300-1000元,含300元)。(B级)
第十九条 因实践教学人员错误指导(操作不规范等)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患者伤害或学生受伤(患者增加医疗费用、学生就医或财产损失300以下)。(教学差错)
第二十条 带教老师对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医疗文书书写等),整个教学周期中未布置或布置的作业均无批改。(B级)
第二十一条 带教教师以填写教学评价等理由,向学生提出索要财物等不正当要求。(A级)
第二十二条 带教教师故意向学生提供虚假、不实的医疗及科研信息。(A级)
第二十三条 带教或指导教师不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指导或带教,未及时批改学生撰写的病历或擅自请他人代为指导或带教。(B级)
第三节 教学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接到停电通知后不及时转达致使上课、实验、考试因停电无法进行。(A级)
第二十五条 教学设施损坏,有关部门在接到报修后超过3 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未解决。(B级)
第二十六条 教室设施损坏,有关部门在接到报修后超过2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未解决。(教学差错)
第二十七条 擅自挪用教学或实验设备,影响教学工作。(B级)
第二十八条 教室、实验室、教学实训中心以及其他教学场所未按时开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差错)
第二十九条 除以上规定条款外,带教老师或相关人员遭遇意外事件,不能履行职责,又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无行为能力除外),仍应酌情认定为教学差错或事故。
第三章 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三十条 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应追究当事人个人的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发生后,由教学科受理事件的调查工作。教学科责成责任人所在科室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情况、性质和影响后果,填写《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教学差错、事故核定记录表》,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责成事故(差错)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并报教学科,提交兴安界首骨伤医院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差错)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差错)责任认定或处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差错)认定、处理结果下达后 7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科提出书面申诉或提请复议,并提交新的佐证材料。教学科受理后,再次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会议,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应提交新的佐证材料并到会申述。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听取申诉后,进行复议和仲裁,其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定。如7日内未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视为认同认定结果。
第四章 教学差错、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教学事故或差错一经认定,由教学科会同人事处下达处理文件,并根据本办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凡被认定为教学差错、事故者,医院将通报批评。每发生1次A级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当月岗位津贴500元;每发生1次B级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当月岗位津贴400元;每发生1次教学差错,扣发当事人当月岗位津贴300元。教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一个自然年内发生过教学差错或事故者,不能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本年度年终考核不能评“优”;一个自然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A级教学事故或3次及以上B级教学事故者,不能申报当年的职称晋升评定;对事故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将同时停止当事人的教学资格,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罚。并取消所在科室或教研室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医院财产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A级教学事故,或3次及以上B级教学事故,或4次及以上教学差错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凡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其本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科负责解释。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事项 |
|
责任人 |
|
发生地点 |
|
||
发生时间 |
|
||
事故责任人所在科室认定处理意见 |
事故情况、等级及处理意见:(是否属实,依据或参照条款,事故等级确认)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教学科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医院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意见书一式四份(教学科、责任人所在科室、医院办公室、责任人各一份);
2.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科室和教学科提出认定意见;严重教学事故还应报医院审核。